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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承國科會遴選為數位典藏國家型科技計畫九個單位之一,辦理日治時期與光復初期檔案之影像數位化製作事宜,為確保數位化影像之品質與完善之處理流程,特制定本技術規範製作說明書。 == 廠商工作內容 == 廠商之工作內容如下:日治時期與光復初期檔案掃描與LTO 磁帶、光碟片製作。本次掃描尺寸為: (1) 大於A1(594mmX840mm)但小於等於A0(840mmX1189mm) 尺寸之檔案約2,500 件(1%變動)。 (2) 大於A0(840mmX1189mm) 尺寸之檔案約2,500 件(1%變動)。 (3) A3(297mmX420mm)尺寸以下檔案約319,000 頁(1%變動)。 == 數位化影像製作規格 == *製作數位化文件項目 (1) 日據時期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臺灣總督府專賣局檔案及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檔案A1 尺寸以上至A0(含)尺寸以下及A0 尺寸以上之附圖附表。 (2) 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A3 尺寸以下之檔案。 *數位化影像製作規格 (1) A1 尺寸以上之附圖附表一律使用彩色全彩(24bits/pixel 或以上),光學解析度300dpi 以上掃描,並以TIFF(Tag image file format)檔標準格式儲存典藏及JPEG(Joint Photographic Experts Group)-商務級圖檔(品質因素90﹪)、JPEG-公共資料級圖檔,其中JPEG-公共資訊檔解析度、品質因素及文件尺寸(Document Size)之設定,以使檔案大小不超過二百萬位元組(Mega Byte)為原則,需經本館確認。實際效果測試,必須足以在瀏覽器上可清晰辨讀之後決定。 (2) A3 尺寸以下檔案一律使用彩色全彩(24bits/pixel 或以上)影像,光學解析度150dpi 掃描,品質因素90%,以JPEG-商務級檔標準格式儲存。另需調整參數品質因素85%,影像尺寸縮為55%,長寬比例固定,製作JPEG-公共資訊級圖檔。 *製作LTO磁帶、光碟片備份 (1) A1 尺寸以上之附圖附表,廠商應提供TIFF 檔、JPEG-商務級圖檔各貳份影像電子檔之LTO(Linear Tape-open)磁帶備份、JPEG-公共資訊級圖檔貳份影像電子檔光碟片及文件清單貳份(含LTO 磁帶清單、光碟片清單及數位化檔案清單等紙本裝訂及電子檔)。其中LTO 磁帶需能於IBM 3580 LTO 磁帶機中做備份(BACKUP)及還原(RESTORE)。 (2) A3 尺寸以下檔案,JPEG-商務級與JPEG-公共資訊級圖檔貳份影像電子檔光碟片及文件清單貳份(含光碟片清單及數位化檔案清單等紙本裝訂及電子檔)。 *製作數位化影像所需機器設備與工作方法 廠商所提的服務建議書視為契約的一部份,得標廠商使用及交付之機具設備及錄製之LTO 磁帶、燒錄之光碟片等材料,應與服務建議書所列之機具及LTO 磁帶、光碟片等材料相同,非經本館同意不得變更。廠商參加評選之大圖掃描樣品(含電子檔),亦應採用與服務建議書相同之機具設備及材料。製作過程及作業場所中,除因 作業所需之水電外,其餘作業所需之機器設備、維護保養、耗材與用品,概由廠商自行準備。作業場所所需之網路設備(為區域網路,不得與館外聯繫或連接本館網路)、監控等全盤事宜,亦由廠商負責配置供應。 廠商應將所有成本攤算於製作數位化影像單價中,不得要求額外費用。 得標廠商須派專案負責人,全權負責作業場內之各項檔案掃描、編號、檢視、LTO 磁帶錄製、光碟片燒錄等事宜。廠商對於所需機器設備、維護保養、耗材、人力,須有充份準備,不得延誤交貨。 *製作數位化影像量能需求 本案採分批驗收,分批交貨分批付款的方式辦理,並於93年12月16日前,全部完成,廠商需保證能於限期內完成所交付之數位化影像製作工作量。 (1) 第一期於簽約後一個月,至少完成A1 尺寸以上之附圖附表計1,000 件電子檔備份、本期文件清單。 (2) 第二期93年7月27日,至少完成A1 尺寸以上之附圖附表計2,000件電子檔備份、A3 尺寸以下20,000 頁電子檔備份、本期文件清單。 (3) 第三期93年9月27日,至少完成A1 尺寸以上之附圖附表計1,500件電子檔備份、A3 尺寸以下120,000 頁電子檔備份、本期文件清單。 (4) 第四期93年11月27日,至少完成A1 尺寸以上之附圖附表計500件電子檔備份、A3 尺寸以下150,000 頁電子檔備份、本期文件清單。 (5) 第五期93年12月16日,至少完成A3 尺寸以下29,000 頁電子檔備份、全部完整文件清單(含裝訂)。 廠商於參加評選時應提詳細系統建置與人力配置情形報告,按月能完成的產能,以保證有能力確實執行本案,得標廠商之人力與設備配置均需以該報告為準。 *時程安排 廠商得標簽約後,十日(含例假日)內需完成器材配置並開始試做,並需於十日內確定工作模式,日後不得再行改變,工作模式確定後每月報告一次執行進度,若因廠商未及反應運作模式而導致掃描作業延宕,其責任由廠商自負。 *影像電子檔命名規則 1) 日治時期A1 尺寸以上影像電子檔格式與命名規則(依圖所貼浮簽命名) {| border="1" |全宗號 |冊號 |文件號 |尺寸碼 |地圖順序 |- |3位 |總督府5位,專賣局7位 |3位 |4位 |4位 |-- |} (2) 光復初期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案A1 尺寸以上影像電子檔格式與命名規則(依圖所貼浮簽命名) {| border="1" |卷號 |機關代碼 |年度 |頁碼 |序號 |尺寸 |- |4位 |2位 |2位 |4位 |2位 |4位 |-- |} (3) 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府檔案A3 尺寸以下影像電子檔格式及命名規則 {| border="1" |全宗號 |冊號 |文件號 |流水號 |- |3位 |5位 |3位 |4位 |-- |} *製程中影像電子檔備份檢驗 為避免因數位化影像製作品質不良、檔案命名錯誤等缺失,造成必須重新製作數位化影像,須異動影像電子檔案之因素,廠商應先行檢驗確認無誤後,再透過網路伺服器等設備,將數位影像下載到二部個人電腦或存於抽取式硬碟(均由廠商提供),由廠商列出掃描清單報表,提供本館派員逐張檢驗,確認無誤後再行錄製成LTO 磁帶及燒錄光碟片,並於當期驗收完成後,將存於硬碟之電子檔及不合格之LTO 磁帶及光碟片銷燬。 *LTO 磁帶錄製、光碟燒錄 1. 磁帶錄製品質 同一冊原始文件之數位化影像電子檔應錄製至同一捲LTO 磁帶中為原則,如一捲不敷使用,始得另存相鄰LTO 磁帶上。 每一捲磁帶必須加註TXT 說明檔。 ◎TXT 說明檔規格: {| border="1" |冊號 |頁數 |圖檔名稱 |圖件編號 |圖檔尺寸 |圖檔面積 |-- |} ◎輸出之LTO 磁帶規格: ● 每捲100/200GB:符合1997 年HP、IBM、SEAGATE 共同製定之LTO標準以上。 ● 每片LTO 磁帶須有單捲塑膠外盒。 ● LTO 磁帶塑膠外盒需以標籤紙標記,標籤紙記載之內容為本館全銜、全宗名(臺灣總督府、臺灣總督府專賣局或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檔案)、磁帶編號、起迄冊號及製作日期,以雷射等方式列印防字體脫落。 ● LTO 磁帶盒內以適當大小、厚度、不易破損之紙片記載,記載之內容為本館全銜、全宗名(臺灣總督府、臺灣總督府專賣局或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檔案)、磁帶編號、起迄冊號、圖檔數量及資料量(MB),以雷射等方式列印防字體脫落。 ● LTO 磁帶表面(外殼)需以標籤紙標記,標籤紙記載之內容與LTO 磁帶塑膠外盒同,其記載之材質必需不會使LTO 磁帶受損,且經本館同意。 ● 磁帶編號方式: {| border="1" |機關代號 |保留 |媒體型式 |檔案格式 |流水號 |- |3 位 臺灣總督府:000 臺灣總督府專賣局:001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003 |1 位 0 |1 位 VCD DISK:1 LTO :2 DVD DISK:3 |1 位 TIFF:1 JPG-商務級:2 JPG- 公共資訊級:3 |6 位( 起始號與本館研商) |-- |} 2. 光碟燒錄品質 (1) A1 尺寸以上之附圖附表 同一冊原始文件之數位化影像電子檔應錄製至同一張光碟中為原則,如一片不敷使用,始得另存相鄰之光碟片上。 每一片光碟必須加註TXT 說明檔。 ◎ TXT 說明檔規格: {| border="1" |冊號 |頁數 |圖檔名稱 |圖件編號 |圖檔尺寸 |圖檔面積 |-- |} ◎ 輸出之光碟規格: ● 白金片級以上光碟片(符合ISO9660 標準之光碟片)。 ● 每片光碟片須有單片塑膠外盒。 ● 光碟片塑膠外盒需以標籤紙標記,標籤紙記載之內容為本館全銜、全宗名(臺灣總督府、臺灣總督府專賣局或臺灣省行政長官署檔案)、光碟編號、起迄冊號及製作日期,以雷射等方式列印防字體脫落。 ● 光碟片表面需以標籤紙標記,標籤紙記載之內容與光碟片塑膠外盒同,其記載之材質必需不會使光碟片受損,且經本館同意。 ●光碟編號方式:同磁帶編號方式。 (2)A3 尺寸以下檔案 同一冊原始文件之數位化影像電子檔應錄製至同一張光碟中為原則,如一片不敷使用,始得另存相鄰之光碟片上。但轉製JPEG-公共資訊級檔案必須燒錄至同一片光碟片為原則。 ◎ TXT 說明檔規格: {| border="1" |全宗號 |冊號 |文件號 |頁數 |-- |} ● 白金片級以上光碟片(符合ISO9660 標準之光碟片)。 ● 每片光碟片須有單片塑膠外盒。 ● JPEG-商務級光碟片塑膠外盒需以標籤紙標記,標籤紙記載之內容為本館全 銜、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光碟編號、冊號、起迄頁碼及製作日期,以雷射等方式列印防字體脫落。 ● JPEG-公共資訊級光碟片塑膠外盒需以標籤紙標記,標籤紙記載之內容為本館全銜、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光碟編號、起迄冊號、缺少冊號及製作日期,以雷射等方式列印防字體脫落。 ● 光碟片表面需以標籤紙標記,標籤紙記載之內容與光碟片塑膠外盒同,其記載之材質必需不會使光碟片受損,且經本館同意。 ● 光碟編號方式:同磁帶編號方式。 *工作地點、場所與作業時間 工作地點位於南投市中興新村光明一路二五二號本館指定之處所,本館提供約十餘坪之場地供數位化影像建檔作業與作業所需之水電,作業時間必須配合本館上下班時間,並遵守工作場所之相關規定。 *工作人員與工作場所規範 ◎ 工作人員:需具備文件掃描經驗,具大尺寸檔案掃描經驗尤佳。 ◎ 檔案翻頁、展開及掃描時均需極小心,不得有危害檔案之情事,並尊重管理人員之勸告、糾正,如有違反,本館有權要求更換失職人員。掃描作業完成後需按原折痕復原,恢復原狀,放置整齊。 ◎ 廠商需設計識別證,供工作人員於本館內工作時佩戴。 ◎ 廠商需制定標準掃描程序與考核標準,經本館同意後依此規則施行。 ◎ 為確保文件妥善處置,廠商與工作人員應切結遵守,並派駐至少一名專業負責人管理。若有違犯規定,造成文件典籍污損毀壞或損失,本館有權拒絕該工作人員進入作業場所,並得依文件毀損或損失情節之輕重,對廠商要求扣款賠償。 *文件領取與繳回 資料之領取由負責人及二位工作人員依檔案序號依實際工作速度提領,一次提領二十冊為限,每日從本館庫房領取當日工作能量所及之文件,並於當日下午四時四十五分前點清繳回庫房,禁止攜離指定處所。 *電子文件保管 本案製作數位化影像LTO 磁帶、光碟及備份資料,所有該等影像檔案及備份等本案相關產出資料及其內容之所有權、使用權、傳播權及智慧財產權等,皆為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所有。廠商不得有侵權行為。在作業過程中及契約工作完成後,不得將該等資料加以複製、流傳或販售,否則依相關法律規定追究責任,並視侵權程度求償之。本案承包廠商對檔案清查表、所製影像LTO 磁帶、光碟片、相關電子資料等非經本館允許,不得帶離本館,驗收前製作過程中廠商應善盡電子文件保管與保密之責。 廠商必須妥善保存原始電子檔案,隨時進行全面檢校工作,確認LTO 磁帶、光碟備份錄製無誤;如因轉檔錄製過程或操作不當等失誤而需作LTO 磁帶、光碟備份之修正,廠商必須應用原始電子檔;以不要求本館調取原件重行製作為原則。 *製程品質保證 為確保數位化影像品質,除期末驗收檢驗外,廠商於掃描初期應連續六週,於每週最後工作日安排影像掃描製程品質討論會議,由廠商說明其工作程序與進度並由本館代表抽檢廠商工作人員是否按照所提之工作程序進行檔案數位化影像製作,並抽驗成果。 *品檢、驗收及改善需求 本館每日將進行全面數位化影像製作查校工作,將錯誤處作成紀錄,承包廠商應就錯誤部分立即修正,經本館複檢無誤後,承包廠商即可將該數位影像錄製成LTO 磁帶及光碟,每錄製完成一捲後即交由本館檢驗,磁帶機由廠商準備。本館每一期驗收一次(廠商應派專人配合辦理),驗收前承包廠商應繳交A1 尺寸以上附圖附表數位檔之TIFF 及JPEG-商務級之備份LTO 磁帶各二份,JPEG-公共資訊檔之備份光碟二份A3尺寸以下檔案之JPEG-商務級及JPEG-公共資訊檔之備份光碟各二份;廠商提供品檢清單一式三份,並將影像下載至二部個人電腦以供檢驗,廠商需提供LTO 磁帶機一部,以供檢驗磁帶內容(檢驗使用,需與IBM 3580 LTO 磁帶機相容)。 ◎ 文件清單(紙本與電子檔)一式三份: ● LTO 磁帶清單記載內容為磁帶編號、起迄冊號、圖檔數量、檔案容量、磁帶數量、製作日期。 ● 光碟清單記載內容為光碟編號、起迄冊號、圖檔數量、檔案容量、光碟數量、製作日期。 ◎ 數位化檔案清單一式三份(含紙本及電子檔):內含冊號、檔案名稱、檔案大小、檔案尺寸、數位化影像製作日期(未頁總計檔案數量)。 ◎ 檢驗項目包括數位化影像製作品質良窳、檔案命名是否正確、是否有文件遺漏數位化影像製作及檔案總數與檔案清單及文件清單是否相符、同一冊之電子檔案是否存於同一捲LTO 磁帶、光碟中、電子說明檔是否正確等。若有上述錯誤或品質不良等情況發生,承包廠商應負責重新數位化影像製作、更正命名、並重新錄製LTO 磁帶、光碟。 ◎ 品檢標準: ● 影像之歪斜度不超過5 度,文件不可有因內摺、外摺而損失影像上資訊之情形、檔案大小及品質之清晰程度應在合理可接受之範圍,且原文件之內容均能顯現,否則將列為不良品。 ● 原文件如有模糊不清現象,但已錄製在LTO 磁帶或光碟片之影像可辨認程度與原文件相同,則予接受。 ● 因原文件的紙色、筆墨印泥顏色之關係而導致模糊不清,則予接受。 ● 廠商若對抽驗結果之認定有疑議時,可要求使用原先議定的數位化機具與工作方式(dpi,壓縮比),重新數位化被檢驗認定品質不良檔案,並與原先數位化之結果比較,若兩者結果仍有差異,則應接受該樣本被判為不良品之認定。 ◎ 數量與標註核對:本館依LTO 磁帶(或光碟)清單,核對實際LTO 磁帶(或光碟)上之文件數量、LTO 磁帶(或光碟)外盒與LTO 磁帶(或光碟)上之標註是否正確。此部分核對結果發現錯誤時,得全部退回並要求廠商重新檢查修正後再提交品檢。 ◎ 完成品檢後,由品檢人員於數位化檔案清單、LTO 磁帶清單及光碟清單上簽章、註明檢驗日期,通過檢驗數量,該清單各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予廠商為存查及請款之用。 *數位化影像之製作說明與掃描 因原件年代久遠,紙質脆弱,製作時應特別小心操作,為避免傷及原稿,數位化影像之製作廠商必須依其專業化之判斷,選擇適宜之掃描機具,不得使原稿受損,亦需考量掃描機具之溫度與原稿接觸所可能導致之傷害。A0(含)尺寸以下,以一次掃描為限,不得接圖。若超過A0 尺寸,採分次影像掃描,分次影像擷取,需於影像檔右下角空白處標示出與原圖之相對位置,其標示方式與本館研商。大圖表於掃描前需丈量檔案之尺寸,並登記於記錄表上。掃描所產生影像之處理僅可使用剪裁、對比、校色、旋轉之功能,不得使用放大縮小等破壞影像檔結構、尺寸與解析度之功能。 *數位掃描機具 (1) A1 尺寸以上附圖附表之數位掃描機具 廠商依其專業判斷得選用下列四種標準機具: ◎ 數位相機(數位掃描機背):像素應達13922 萬以上(解析度9924 x 14028 像素以上)。 ◎ 使用平台式掃描器者,平台必須達A0 滿版,且合乎本案300dpi 以上之標準。 ◎ 平床式掃描器,需合乎本案300dpi 以上之標準。 ◎ 饋紙式掃描器(Sheetfed Scanner)需合乎本案300dpi 以上之標準,且為維護文件安全必須加中性不色偏之保護膜。 另外,使用以上任何機具,應能使大圖能平整攤開。若廠商另有高於本標準以上之掃描機具,且掃描時不傷及本館原始文件,亦可採用。 (2) A3 尺寸以下檔案之掃描機具規格需求 ◎ 掃描機基本型式:平台式掃描機(不得為滾筒式或饋紙式)。 ◎ 原型掃描機台面尺寸及掃描範圍:檔案掃描暨放置台面及淨掃描尺寸必須有12X17 英吋(A3)之最大掃描尺寸。 ◎ 影像感應裝置:具有CCD(Color CCD Image Sensor)影像感應裝置之光源可直接調整為紅、藍、綠三原色,針對文件去除三原色之原稿原色呈現。 ◎ 掃描模式:需具24bit 全彩掃描模式,光學解析度至少可達300dpi 能力。 ◎ 掃描速度:以200dpi/A4 紙張為標準,掃描速度需達每分鐘全彩12 頁(含)以上功能。 == 參考資料 == 參與研發單位: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提供單位: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使用單位: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Category: 技術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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